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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86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与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865号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四号中国广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金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维。委托代理人刘科峰。被告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赛特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权清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诉被告宝鸡市虹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2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