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13号申请人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公司安全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深龙横劳仲案字(2010)23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XX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晋海代理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连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