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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4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静压桩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静压桩分公司,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李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法定代表人程宏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琰,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月玲,女,汉族,1980年3月26日出生。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北路94号。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不详。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静压桩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惠北路94号。负责人李志勇,职务不详。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沈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翔,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被告陕西省建筑基础工程公司静压桩分公司、被告陕西希望鱼化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康特管桩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497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长  关宝年审判员  柏小彬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郭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