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故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步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故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步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故城看守所。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刑诉(201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步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步某甲窜至景县广川镇广川街高速网吧院内,趁无人发现,将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鑫源125型摩托车的点火电源拔断,用脚蹬启动杆发动摩托车后将该车盗走。2、2010年6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步某甲窜至故城县医院急诊楼处,趁无人发现,将停在急诊楼门前的一辆红色珠峰125型摩托车的把锁踹坏,拔断点火电源线,用脚蹬启动杆发动摩托车后将该车盗走。经故城县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证:涉案鑫源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涉案红色珠峰125型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5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步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步某乙、陈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姚某、邢某的陈述;故城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盗物品照片;故城县价格鉴证中心价格鉴证报告书及故城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故城县三朗乡南鲁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相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庭审时自愿认罪,所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步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自2010年6月29日至2011年6月28日止)(罚金待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