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遂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遂民初字第41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徐某甲。原告潘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月份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遂昌县云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胞胎,取名徐某乙、徐某丙。双方婚后由于被告好赌,对家庭不负责任,无法沟通,被告于2007年6月外出后,经原告多次寻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徐某乙、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未作答辩。原告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登记申请表,待证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遂昌县云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云某镇柿亨村民委员会证明,待证被告于2007年6月份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予以认定。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遂昌县云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取名徐某乙、徐某丙,现都在云某小学读书。2007年6月,被告独自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三年有余,应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儿子徐某乙、徐某丙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徐某乙、徐某丙随原告潘某共同生活。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群审 判 员 郑建设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淑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