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青法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韩立武与董文亮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武,董文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青法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韩立武。被执行人董文亮。本院在执行韩立武与董文亮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之规定:中止(2009)青法弥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洪兴审判员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