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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赖某某211号执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蓝海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xx蓝海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赖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x蓝海豚高速客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志国、刘妮娜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澄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向xx省xx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江阴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该案,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171元(含50元执行费)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澄民一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