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鲍雪青与童小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雪青,童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74号原告:鲍雪青。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许美红。被告:童小燕。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绍知初字第1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童小燕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