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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知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鲍雪青与童小燕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雪青,童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174号原告:鲍雪青。委托代理人:申铁旗。委托代理人:许美红。被告:童小燕。本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绍知初字第1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童小燕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