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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东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厉某某、余某。被告徐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增源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某和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由于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加之男方爱好赌博、不务正业,经常发生争吵,彼此感情越来越淡漠,至今已分居半年,并无和好可能。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每月300元。被告徐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不是天天赌博的,只是有时候去赌一下。今年上半年有1、2个月我在家没出去干活,就去赌了下。原告章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以上证据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下半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后双方因被告有时会赌博而发生争吵,被告于2010年4月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婚后未办置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有欠被告弟弟徐乙借款9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婚后感情尚可,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婚后因被告有时会赌博而发生争吵,但只要被告改掉赌博恶习,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