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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国龙与马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龙,马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89号原告:张国龙,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神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马红卫,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龙诉被告马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车建国代理审判员  许 琴审 判 员  陈忠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红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