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骆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潘继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冯乐灿。上诉人骆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骆某甲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骆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