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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骆某甲与骆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骆某甲,骆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1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骆某甲。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潘继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某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冯乐灿。上诉人骆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0)绍诸枫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骆某甲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骆某甲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骆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银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