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和永与杜来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永,杜来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杜和永,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杜来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永诉被告杜来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永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和永以被告杜来武外出打工,无法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和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