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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和永与杜来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永,杜来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一初字第00359号原告:杜和永,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杜来武,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和永诉被告杜来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和永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和永以被告杜来武外出打工,无法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杜和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昆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