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执民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华友潘与岑岳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友潘,岑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华友潘,男,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岳丰,男,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3118号华友潘诉岑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友潘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775元、申请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8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