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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嵊商初字第80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甲、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甲,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商初字第80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蒋甲。被告:蒋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蒋甲、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蒋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对蒋乙的起诉。本案其它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商红军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群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