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吴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吴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瓯梧商初字第121号原告:叶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姜某某。原告叶某某为与被告吴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0年6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相忠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起诉称:2009年8月10日,被告吴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为半年,由被告姜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吴某某立即偿还借款6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这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被告姜某某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吴某某、姜某某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告姜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协议后,原告于2009年8月12日将借款558000元转入被告吴某某的账户,扣除利息42000元。至今,两被告未偿还上述借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两原告提供的借款及担保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原告陈述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某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给付借款时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付558000元,双方间的借款金额应按实际给付的借款558000元计。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吴某某未偿还借款,被告姜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叶某某借款5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0年4月2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姜某某对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姜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叶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3820元,由原告负担967元,由被告吴某某、姜某某负担128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智敏人民陪审员 张学仁人民陪审员 王崇林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明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执行。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