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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成    建代理审判员 李恺人民陪审员吴廷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聪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