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楼××楼。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城街道共和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城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 成 建代理审判员 李恺人民陪审员吴廷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聪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