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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商初字第6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赵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商初字第604-1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赵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镇海区内暂住未满一年,镇海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有待通过进一步的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因此不能援引合同纠纷管辖之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另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被告提供的余姚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暂住证等证据来看,被告在宁波市镇海区内居住不满一年,镇海不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临泉县,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佳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