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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受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土根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叶土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受终字第25号上诉人叶土根。上诉人叶土根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0)绍虞民受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与朱建飞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所涉借款以上诉人为出借人,以朱建英(实为朱建飞)、徐烈洋为共同借款人,现徐烈洋虽已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但作为共同借款人的朱建飞不能因此而脱职,其仍然需要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以该笔借款已被徐烈洋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事判决认定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于法无据,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土根诉朱建飞、蒋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土根虽主张借条上借款人朱建英签名系朱建飞所签,但借条所载款项已在借条所载另一借款人徐烈洋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刑事判决中予以认定,上诉人按该借条提起民事诉讼,不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