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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仕龙与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龙,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杨仕龙。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大通。委托代理人:周建民、王毅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龙与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仕龙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越都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仕龙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