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嘉民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终字第225号本院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杏芬、毛国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浙嘉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0)浙嘉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倒数第1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应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元”。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黄 嵩审判员 谭 灿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美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