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涛。委托代理人:卢红彬。委托代理人:余华。被告:丁洸。委托代理人: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浙XX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