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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398号原告:浙江山川轻纺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44769),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韩耀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金国海。委托代理人:屠鹏娟。被告: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23394),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帽山村。法定代表人:堵建明,执行董事。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绍商初字第13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保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侨兴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