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辖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拥华与许岳华、蒋乐群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岳华,陈拥华,蒋乐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岳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拥华。原审被告蒋乐群。上诉人许岳华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苏溪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经常居地住都在诸暨市安华镇球山村,而一审法院对此并未依法认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本案理应由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