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付远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远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2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远明,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仡佬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该身份情况系自报)。2008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远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远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付远明伙同“陈镇国”(另案处理)至慈溪市观海卫镇杜岙村杜岙路183号,采用撬门、踢门等手段进入葛某家,进行大面积翻动后未窃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付远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葛某、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手印鉴定书、本院(2008)慈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远明伙同他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远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远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远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艳 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