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六裕民一初字第01149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凌云,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赵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甲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霍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甲诉称:我与霍某××××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未建立夫妻感情,现请求判令准许我与霍某离婚,婚生两个女儿均由我抚养,不要求霍某给付子女抚养费。霍某未作答辩。李某甲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曾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婚生两女由李某甲抚养,并由李某甲自行承担全部的子女抚养费用。本院认为李某甲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采信的证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李某甲与霍某是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合法夫妻,双方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李某乙(1997年2月16日生)、小女儿李某丙(2009年5月15日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曾于2010年6月1日在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法律服务所协议离婚,并达成“双方自愿离婚,婚生两女由李某甲抚养、霍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后因双方未能按约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李某甲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一方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原、被告在司法部门达成的协议已经证明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霍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是对自己婚姻的淡漠,李某甲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关于婚生两女由李某甲抚养、霍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霍某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双方对此若有争议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霍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乙、李某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并由原告李某甲自行承担全部的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晓娟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