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尹某某、尹某某为与被告沈某某、胡某某、中国联合财产保与沈某某、胡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尹某某为与被告沈某某、胡某某、中国联合财产保,沈某某,胡某某,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沈某某。被告:胡某某。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楼。负责人:应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原告尹某某为与被告沈某某、胡某某、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临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0年6月21日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联合××临海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起诉称:2009年2月20日0时20分,被告沈某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j×××××轿车,途经仙居管铁线8km+450m下张某某处,车辆与大桥栏杆碰撞后与原告驾驶的浙j×××××轿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仙居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尹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费1100元,并花去jjc236车辆的修理费31700元。浙j×××××轿车在被告联合××临海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交涉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沈某某立即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计人民币31700元,施救费1100元,医药费1100元,误工费180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联合××临海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联合××临海支公司答辩称: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和交警队的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浙j×××××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是2008年11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商业险的保险期限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11月27日,其中三责险保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但由于被告沈某某是酒后无证驾驶,肇事后又逃逸,同时存在超载情况,按照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沈某某、胡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0日0时20分,被告沈某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牌号为浙j×××××的轿车,途经仙居管铁线8km+450m下张某某处,车辆碰撞大桥栏杆后再次与原告驾驶的浙j×××××车发生碰撞,造成j5990c车车内人员伤亡,jjc236驾驶员尹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尹某某施救费1100元、车辆修理费31700元,共计32800元的财产损失。交警处理情况: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仙公交认字(2009)第000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某某系无证饮酒后驾驶超载机动车超速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尹某某不承担责任。车辆投保情况:被告胡某某已为浙j×××××在被告联合××临海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限是2008年11月27日至2009年11月26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2008年11月28日至2009年11月27日,保险金额为50万并不计免赔。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施救费发票一份、车辆修理费发票一份、联合××临海支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协议书一份及原、被告的陈某某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沈某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沈某某系无证饮酒后驾驶超载机动车超速行驶,被告联合××临海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赔偿的医药费1100元、误工费1800元由于原告未提交医药费发票及病历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800元,根据事故的责任,由被告沈某某赔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某某赔偿原告尹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800元,被告胡某某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泮永锋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