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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文龙与岑岳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龙,岑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申请执行人:胡文龙,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被执行人:岑岳丰,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浒山街道。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3117号胡文龙诉岑岳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文龙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还应承担本案诉讼费9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77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孙 士 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