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建颜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晓森与被告沈付中、刘有银、凌德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森,沈付中,刘有银,凌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296号原告陈晓森。委托代理人孔令浪,建湖县芦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付中。被告刘有银。被告凌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森与被告沈付中、刘有银、凌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森于201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森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陈晓森负担。审 判 长  王正涛审 判 员  唐谊成人民陪审员  杨正銮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嵇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