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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0-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与朱卫祥、王竹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朱卫祥,王竹英,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9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责人:王晓澜。委托代理人:张霖。委托代理人:单振中。被告:朱卫祥。被告:王竹英。被告: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被告: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诉被告朱卫祥、王竹英、浙江中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汽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瑛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