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赵某某因被申请人谢某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人身与谢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保字第25号申请人:赵某某。被申请人:谢某某。申请人赵某某因被申请人谢某某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并未获得赔偿,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银行存款9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谢某某存款9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设定抵押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裘竹君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