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故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故城县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袁章宏审判员 李文岭审判员 董金宝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