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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戚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故城县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袁章宏审判员  李文岭审判员  董金宝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