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上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与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司,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811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钱××心××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楼。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甲、王乙。原告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贵名××)为与被告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花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国芬独任审理。后被告欣××花园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贵名××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欣××花园委托代理人王甲、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贵名××起诉称:2009年2月7日其与被告欣××花园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被告欣××花园所有的花园餐厅婚宴独家经营权由原告龙贵名××承包,该厅的所有婚宴均由原告龙贵名××出面承接以及协商相关事宜,除原告龙贵名××外,包括被告欣××花园在内的任何人无权承接该厅的婚宴。原告龙贵名××负责对该厅以及空中花园进行改造与装修,双方合作期限为8年。协议签订后,原告龙贵名××按约定履行合同,但被告欣××花园却在协议签订后数月,便将该厅承包给第三方某某。原告龙贵名××经多次交涉仍无果。原告龙贵名××认为被告欣××花园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给原告龙贵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欣××花园理应赔偿原告龙贵名××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龙贵名××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7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2、被告欣××花园支付违约金20万元;3、被告欣××花园支付公乙1600元;4、被告欣××花园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欣××花园答辩称:原告龙贵名××陈述的餐厅承包给第三方、婚宴独家承包的情况都不是事实。由于原告龙贵名××未履行合同义务,给被告欣××花园造成一定损失,被告欣××花园未违约,请求驳回原告龙贵名××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欣××花园反诉称,2009年2月7日,其与反诉被告龙贵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反诉原告欣××花园的花园餐厅中的婚宴由反诉被告龙贵名××独家代理,协议约定了项目合作的具体内容。反诉原告欣××花园与反诉被告龙贵名××签订协议以后拒绝了多家要求承办婚宴及外部要求承包该餐厅经营的餐饮公司。反诉被告龙贵名××在签订协议后只在2009年3月15日、5月19日、5月23日、6月7日到花园餐厅举办了由其承办的婚宴,共计金额57103元。以后再也没有安排婚宴到反诉原告欣××花园处。按照双方协议,反诉被告龙贵名××餐饮不到50万,反诉原告欣××花园可以单某解除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龙贵名××承担50万的违约金。另,反诉原告欣××花园因酒店的责任工作制,餐饮由员工(同时是酒店的副总)朱某某负责,实行内部承包制,但是与反诉被告龙贵名××的婚宴独家代理并不冲突,也就是反诉原告欣××花园的花园餐厅到现在为止还是反诉被告龙贵名××独家代理。众所周知一家餐厅并不单独经营婚宴还有其他的业务经营,如果反诉被告龙贵名××就独家经营了婚宴代理权,反诉原告欣××花园连其他的业务也不能经营的话,那么反诉被告龙贵名××不支付任何费用就把反诉原告欣××花园的餐厅归为自己经营,这很不符合常理也显失公平。现反诉被告龙贵名××本身没有完成协议约定的额度50万元,却反咬一口起诉反诉原告欣××花园因实行内部承包而要求反诉原告欣××花园承担违约责任,实属恶意诉讼。故反诉原告欣××花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反诉原告欣××花园与反诉被告龙贵名××于2009年2月7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2、反诉被告龙贵名××支付违约金50万元;3、反诉被告龙贵名××支付前台使用费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反诉被告龙贵名××承担。审理中,反诉原告欣××花园撤回了上述反诉请求第2项。反诉被告龙贵名××答辩称,双方签订项目合作书属实。婚宴的营业额是反诉原告欣××花园单某提供的数据,没有证明力。即使婚宴营业额确实不足5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反诉原告欣××花园也没有权利解除合同。更何况是反诉原告欣××花园违约在2009年4月左右就将餐厅承包给他人,导致反诉被告龙贵名××无法继续承接婚宴,无法完成营业额纯属无奈。婚宴承接的特殊之处是对日子的要求比较苛刻,之所以约定独家代理权的意义在于能充分利用一年中的好日子承接婚宴。如反诉原告欣××花园将餐厅另行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自行承接婚宴,必然会影响反诉被告龙贵名××的正常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反诉被告龙贵名××仅仅获得婚宴的独家经营权,并没有认为反诉原告欣××花园其他业务不能经营。如反诉原告欣××花园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可以在协议签订后一年的撤销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现撤销期限已过,才认为不公平,于法无据。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本案所涉项目合同协议已解除,故原告龙贵名××撤回了第1项本诉诉请,反诉原告欣××花园撤回了第1项反诉诉请。为支持其本诉主张及反诉抗辩,原告(反诉被告)龙贵名××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2、(2010)××证民字第××号公甲一份,证明被告欣××花园已将合同所涉的花园餐厅承包给第三人经营。3、(2010)××证民字第××号公甲一份,证明被告欣××花园已将合同所涉的花园餐厅承包给第三人经营。4、公乙发票一份,证明原告龙贵名××为取证花费的费用。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欣××花园对证据1、4没有异议,对证据2、3形式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取证方式有异议,认为不符合法定程序,对本案没有证明力,是对方代理人到公证处办理的,但在电话中却是以一个将要结婚的人的名义给酒店工作人员打电话,属于诱供行为,且通话内容只是酒店一个工作人员的陈述,而不是酒店承包人员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律师隐瞒身份,冒充他人取证的违法行为,没有证据效力。为支持其本诉抗辩及反诉主张,被告(反诉原告)欣××花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项目合作协议一份,证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反诉被告龙贵名××按照合同约定每年需完成50万元餐饮销售额。2、婚宴餐饮收入单一份,证明反诉被告龙贵名××在和反诉原告欣××花园签订协议后在反诉原告欣××花园处独家经营的婚宴销售总额及反诉被告龙贵名××没有完成按照双方协议约定销售额的事实。上述证据经质证,原告龙贵名××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是被告欣××花园单某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据效力。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龙贵名××提交的证据1、4,被告欣××花园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龙贵名××提交的证据2、3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拟证明事项结合本案全部事实综合考虑。对被告欣××花园提交的证据1予以认定。对被告欣××花园提交的证据2,虽系其单某制作,但本院在庭审中明确要求原告龙贵名××在一周内核实后以书面形式提供其认可的婚宴承接情况,并告知其逾期不提交视为其认可被告欣××花园的该证据,而原告龙贵名××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书面材料,故本院对被告欣××花园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2月7日原告龙贵名××作为甲方与被告欣××花园作为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就甲方主题婚礼餐厅的经营使用和婚庆事项达成该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乙方主厅的婚宴独家经营权由甲方承包,该厅的所有婚宴均由甲方出面接单以及协商相关事宜,除甲方外,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都无法承担该厅的婚宴。该协议第2条约定甲乙双方就原涌金广场一楼麦当劳旁边的欣××花园酒店接待前台的使用权作如下约定,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使用,重新装修及布置,装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当年主厅的年销售额达到50万的,乙方免除前台的使用费,如不到50万的,甲方须支付5万元的前台使用费,支付时间为合同开始执行一个年度结算周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月末前支付。该协议第8条关于违约责任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次协议的合作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单某面解除合约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五十万元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以及附件约定的事项的,应当向对方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并且停止违约行为,合同继续履行,如经对方提出仍然不停止违约行为,或者多次违约的,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五十万元违约金。该协议第9条约定,本协议期限为八年,协议期满,双方继续合作的,本协议自动延续,时间为不定期。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龙贵名××分别在当年3月、5月承接了五次婚宴,销售额总计为133056元。被告欣××花园认为原告龙贵名××在当年4月即撤离了前台,原告龙贵名××称其于当年7月撤出被告欣××花园餐厅经营。被告欣××花园认可自2009年8月起将餐厅内部承包给职员朱某某经营管理。原告龙贵名××认为被告欣××花园将餐厅承包给他人经营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被告欣××花园认为原告龙贵名××未按约支付前台使用费,故提起反诉。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2月7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有关禁止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因在该份协议中,并无有关被告欣××花园能否将餐厅承包给他人的相关约定,故原告龙贵名××仅以被告欣××花园将餐厅承包给他人经营为由主张被告欣××花园违约,依据尚不足。在被告欣××花园将餐厅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情形下,只要被告欣××花园与承包方关于婚宴的承接及前台的使用等相关约定不违反与原告龙贵名××之间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不影响原被告之间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则并不构成违约。现原告龙贵名××既未能举证因被告欣××花园将餐厅承包给他人,导致其无法履行项目合作协议,又未举证证明因被告欣××花园的承包事宜给其造成的相应损失,故应由原告龙贵名××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原告龙贵名××诉请被告欣××花园支付违约金20万元与公乙1600元,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欣××花园诉请反诉被告龙贵名××支付前台使用费5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关于原告龙贵名××实际使用酒店前台的时间虽稍有不一致,但可以认定的是原告龙贵名××实际使用酒店前台的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根据项目合作协议书中关于酒店前台使用权的约定,应该是原告龙贵名××使用前台而主厅销售额在一个年度内未达到50万元的,原告龙贵名××须支付5万元前台使用费。而本案中原告龙贵名××实际使用前台的时间尚不足半年,故不符合协议书中的上述约定。其次,在关于协议解除的问题上,在本案庭审中,原告龙贵名××称被告欣××花园将餐厅承包给他人构成合同解除事由,被告欣××花园则称原告龙贵名××于当年4月撤出前台工作室构成合同解除事由,而上述事由均发生在距离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不足半年时间之内,且原被告也均确认了本案所涉项目合作协议在事实上已解除。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反诉原告欣××花园要求反诉被告龙贵名××支付项目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一年前台使用费5万元,事实依据与合同依据均有欠缺,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4324元,由原告杭州××××名门文化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因反诉原告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减少反诉请求,故退回反诉原告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4125元,剩余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9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吴国芬人民陪审员 陈晓娅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洪 茜(另设附页)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的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