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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汪榜强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榜强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榜强,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遵义县。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榜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汪榜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汪榜强携带“T”字型撬棍和“小飞机”铁皮至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充公路某号冯某1、冯某2、王某的联排暂住房,用“T”字型撬棍撬坏第一间房门锁后。又采用“小飞机”开锁手段进入第二间租房,在行窃过程中被冯某1发现并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榜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1、冯某2、王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汪榜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榜强采用开锁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榜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榜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二、供犯罪所用的“T”字型撬棍一根、“小飞机”铁皮一块,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