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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支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市民。委托代理人:白金印,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金印、王岩、被上诉人支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刘长友审判员  杜亚莉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