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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工××司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浙江××工××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山区仙源东路××西××单元。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一般甲。委托代理人(一般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工××司,×市××海镇××号。法定代表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某某。上诉人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4日、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夏卿(第一次开庭),被上诉人浙江××工××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第二次开庭)、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山××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未到庭应诉,其在二审中提供了新的证据,致部分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