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想英、朱志祥与朱玉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想英,朱志祥,朱玉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赵想英。委托代理人:吴荣良。原告:朱志祥。委托代理人:吴荣良。委托代理人:潘兆忠。被告:朱玉海。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想英、朱志祥诉被告朱玉海合伙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想英、朱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