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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赵想英、朱志祥与朱玉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想英,朱志祥,朱玉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赵想英。委托代理人:吴荣良。原告:朱志祥。委托代理人:吴荣良。委托代理人:潘兆忠。被告:朱玉海。委托代理人:杨国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想英、朱志祥诉被告朱玉海合伙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想英、朱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