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燕杰与孙海峰、高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峰,高玉,燕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峰。委托代理人:燕红琴,市民。委托代理人:张芳春,涡阳县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玉。委托代理人:张芳春,涡阳县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明,市民。上诉人孙海峰、高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海峰、高玉及其委托代理人燕红琴、张芳春,被上诉人燕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漏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亮审判员 苏维丽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昱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