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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金康丰与洪素林、苏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丰,洪素林,苏智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2号原告:金康丰。被告:洪素林。被告:苏智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丰与被告洪素林、苏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康丰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康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康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金康丰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