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金康丰与洪素林、苏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康丰,洪素林,苏智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马商初字第232号原告:金康丰。被告:洪素林。被告:苏智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康丰与被告洪素林、苏智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康丰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金康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康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金康丰负担。审判员 苏子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舜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