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平鳌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因与被告金某某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与金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保字第5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张某某因与被告金某某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新区6幢304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金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城东新区6幢304的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209600,地号:1-i.12-42-304-1)。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