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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建科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666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邵列云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