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故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某,曾用名郎庆芬,农民。委托代理人解俊歧,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