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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故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汉卿,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郎某,曾用名郎庆芬,农民。委托代理人解俊歧,故城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袁章宏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