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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军明与王越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军明,王越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60号原告黄军明,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河上镇雷坊石源村。委托代理人吴伟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越英,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柳村1组。委托代理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军明与被告王越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4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状中列明的原告身份为:黄军明,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崇仁县河上镇雷坊石源村,系义乌市创诺装饰工作室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周海松,职务,董事长。但是根据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创诺装饰工作室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黄军明,与周海松并无关系。原告在庭审中还陈述,当时在合同中签字叫彭亮程,他与原告系合伙关系,是负责施工的,原告是负责设计的。在实际施工的时候,双方是在一起的,原告负责监督,彭亮程负责施工,设计费是东家先付给彭亮程,然后再由彭亮程付给原告。因此,原告与本案并没有利害关系。故原告的起诉主体不明确,也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军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刚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