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10-1号原告金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葛某。被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金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陈某某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陈某某所有的浙g×××××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主文)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