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与程刚、肖绍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程刚,肖绍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安良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负责人:邓杰林。委托代理人:王亿文。委托代理人:王晓波,被告:程刚。被告:肖绍心。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与被告程刚、肖绍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红波独任审理。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王亿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刚、肖绍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诉称,2009年3月12日,被告程刚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被告程刚向原告短期借款30000元用于购农拖;2.借款期限从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日止;3.借款月利率为6.6375‰;4.还款方式为本金到期归还,利息按季付清,利随本清;5.该借款由被告肖绍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诉讼代理费);6.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不按约定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7.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等内容。肖绍心作为保证人在该保证借款合同中签字或出具保证函,确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向程刚发放了贷30000元。然,借款人及保证人并未如约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违反了借款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诉请:1.判令被告程刚偿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9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0年6月20日,以后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程刚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1800元;3.判令被告肖绍心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程刚、肖绍心未作答辩。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高禹信用社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一、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程刚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被告肖绍心进行担保的事实;证据二、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1800元的事实。被告程刚、肖绍心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程刚、肖绍心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据此,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认定如下:2009年3月12日,被告程刚向原告安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禹信用社贷款30000元用于购农用拖拉机。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该款由被告肖绍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向程刚发放了贷30000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借款给借款人程刚,借款人理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属违约。作为担保人肖绍心也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亦属违约。因原、被告在《保证借款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内容,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程刚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担保人肖绍心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还的诉请予以采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之规定,担保人肖绍心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直接向借款人程刚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刚归还借30000元,支付利息988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6月20日��以后利随本清),共计3098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程刚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1800元;三、被告肖绍心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已减半),由被告程刚、肖绍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红波二0一0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曾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