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任庆民与亳州市邮政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庆民,亳州市邮政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庆民。委托代理人:李兰。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陈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任庆民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邮政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任庆民的委托代理人李兰、祁快乐,被上诉人亳州市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3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海洋审判员 杜亚莉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梁建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