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云奏与余可英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奏,余可英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瓯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周云奏(诉讼代理人:赖金晓XX),1964年10月15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浙江省平阳县南雁镇古街40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赖金晓XX(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余可英,1977年3月21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户籍地四川省荣县于佳乡上坝村*组,现住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罗浮大街57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周云奏;被告:余可英(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林现瑶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奏,其诉讼代理人赖金晓XX;被告:余可英,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奏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余可英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现瑶林现瑶潘洪銮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刘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