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电脑绣花厂与陈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电脑绣花厂,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电脑绣花厂,住所地绍兴县××州山村。投资人: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滕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某某。上诉人绍兴县××电脑绣花厂(以下简称“联××厂”)为与上诉人陈某某、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联××厂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联××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联××厂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1228.5元,由上诉人联××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雪伟审 判 员 黄信康代理审判员 胡春霞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