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民一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忠与被告辽宁盛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忠,辽宁盛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民一初字第1481号原告李宝忠,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干部。被告辽宁盛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汉宸,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忠与被告辽宁盛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忠撤回对被告辽宁盛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2.075元,减半收取6037.5元,由原告李宝忠承担。审判长 褚亚兴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林 野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