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文霞与董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霞,董旭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1201号原告方文霞,华街道石宕登高口23号。被告董旭明,阳街道清水沿村16号。原告方文霞与被告董旭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并出具了借条一张,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40元(2009年7月17日起至2010年4月17日按月息6厘计算)整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合计人民币1054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2009年6月17日由被告董旭明亲笔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方文霞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借期一个月董旭明20096月17日”。该笔借款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理应按时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董旭明归还原告方文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1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洪秀珍审 判 员 周利民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严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