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余瓶商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0-09-0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李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李某,李某某,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余瓶商初字第387号原告:沈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裘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裘某某的起诉;二、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缪剑娣 来自: